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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的15%至30%减征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酱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他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外商投资的其它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
5、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替代进口设备且属进口设备免征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交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