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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
“三农”圈热议的大事之一就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
2018年12月29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法律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自2003年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修
修改了哪里?
和之前相比有哪些不同?
为什么这么修改?
对农民的切身利益有什么影响?
明确“三权分置”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一条删除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成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且增加了关于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明确表示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他人经营。 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耕地承包期为30年,届满后再延长30年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将第二章第四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操作规则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十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的土地承包法有哪些亮点? 01 两个核心条款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两个核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否则,如果发包方可以随便收回承包地,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就无从谈起。 02 新增一个规定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农户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03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备受瞩目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一直备受瞩目。本次重要修改的另一亮点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04 出台一些配套政策措施 国家根据新修订的法律,会尽快出台一些配套政策措施。一方面,农民还有担心、顾虑,在稳定承包权上,要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的一些收尾工作。这项工作历时5年,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继续做好做实,真正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另一方面,新法规定的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这个制度将具体出台办法,规范工商资本到农村去租地的行为。同时,结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方面将研究具体的配套政策,拿出具体的衔接办法。 土地是财富之母、农业之本、农民之根 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关系安排 是一切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制度 国家一直都在大力推进农业发展 努力让土地政策更符合发展需要 农业的春天这次是真的来了
来源:全国人大网